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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高温天气,这些劳动保护措施请做好!

2020-08-14 15:53:29 字号: 分享

根据苏州气象台预报,这周气温一直在35℃以上。在这种天气下,最辛苦的要数户外作业人员和高温作业人员了。为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夏季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近期人社部门在全市开展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目的

 

紧紧围绕我市“建设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的目标,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责,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措施,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严格控制高温季节、高温时段的工作时间,合理安排休息休假,保证职工身心健康。

 

 

二、检查对象

 

1、工程建筑、冶金冶炼、医药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存在有毒有害、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

 

2、机械、电子、防止、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

 

3、使用实习生(暑期工)的制造、酒店、餐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三、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情况;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顶岗实习生招用途径和工作期限、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等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内部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四、检查方式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检查安排

 

宣传自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17日)。各级人社部门积极开展指导服务,大力宣传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对照高温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部、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自查自纠。

 

执法检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31日)。重点对用工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依法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对用人单位违反夏季高温劳动保护等规定的,将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

 

 

六、高温劳动保护须知

 

用人单位夏季高温季节劳动用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向劳动者提供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每年高温天气期间,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的药品外,还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2018年6月1日起,我市执行的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进行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9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企业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苏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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